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審查時稱,兩岸關係類似於東西德的特殊國與國關係,並認為中華民國的主權並不包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他並認為這樣的詮釋,對於兩岸是「相當友善的」。不過,我們看到的卻是「兩國論」說法。

西德視東德為一個特殊關係的國家,但是東德卻認為自己是個完整主權獨立的國家,與西德關係已經正常化。雖然最後的結果是東西德統一,但是從1972年東西德《基礎條約》簽署起,東西德在國際上已經是以兩個互不隸屬的國家同時存在,如果不是偶然的東歐劇變,德國的統一可能遙遙無期,分裂永久確定,因此很難說,《基礎條約》到底是統一的功臣還是分裂的工具?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基礎條約》帶給東西德一個和平發展的架構,其動機仍舊值得兩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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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的特殊性不同於德國模式之處在於,不論是1947年,那個中國仍是主權統一的年代,所公布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還是1954年起,那個兩岸正處於漢賊不兩立的主權零和鬥爭年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兩部憲法都在「主權的宣示」上均包括整個中國,即大陸與台灣。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除了是彰顯對其人民行使治權的最高法律文件以外,更是呈現對維護人民基本權利義務及國家領土主權的莊嚴宣示及承諾,雖然在落實時,往往因為環境或其實際能力的限制而未能做到,但不表示其憲法義務的神聖性就因而減弱。

兩岸自1949年起處於分治狀態,中華民國政府行使「主權權力」,也就是所謂的「治權」,只在於台澎金馬,但是對於統一與主權的宣示範圍並沒有放棄大陸地區,迄今雖經多次修憲也沒有改變。同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沒有統治過台灣,但是其憲法做主觀的主權宣示,其主權領土範圍包括台灣地區,迄今也沒有放棄。

兩岸關係的法理事實是:兩岸政府目前的治權均不及於對方,但是在主權的宣示上均包括對方,這種「主權宣示重疊」的現象,也等於均表達出不分裂整個中國的自我宣示,是兩岸關係最為「特殊」之處。

東西德能夠簽署《基礎條約》,在於雙方對兩德關係政治定位的「同意歧見」(agree to disagree),即西德不對東德做國際法的國家承認,但是東德卻認為兩國是獨立國家,這也是兩德關係「特殊」的地方。對兩岸關係有粗淺了解者,應該可以了解,北京不可能會同意兩岸是這樣的特殊關係。

許宗力教授認為「中華民國的主權並不包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句話並不精確,等於是為「兩國論」做憲法解釋。與東西德關係不同的是,兩岸關係的另一個特殊性在於,只要有一方正式放棄其對整個中國的主權宣示,兩岸在法理上就已經處於國與國的獨立狀態。許宗力教授的說法是以治權來混淆「主權宣示」,我們擔心,如果將來許教授擔任司法院長,會透過各種對憲法的不當解釋,也就是透過法律的解釋,而非用創造新憲法的方式來完成獨立。對於北京而言,這大概不會是「相當友善」的吧!

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兩岸是處於「分治不分裂」的狀態,兩岸的主權宣示是重疊的,但是雙方的憲政治權是分開的。準院長許宗力的兩岸關係過濾器 光頭水法理關係見解,不僅不符合憲法,已經完全是「兩國論」的說法,能不慎乎?(本系列完)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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